近日,中国山东网记者从菏泽市烟草专卖局获悉,《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》于2021年9月10日经合法性审查并审议通过,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原《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》(菏烟法〔2020〕3号)文同时废止。
规定要求,城区、郊区、乡镇驻地街道,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,乡镇驻地以外的自然村,户籍人口300人以下设置1处零售点,每增加300人增设1处零售点,且两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。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及距离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出入口200米半径范围内禁止零售;校外培训机构、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、校外托管、临时看护机构、家政服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内部及出入口200米半径范围内禁止零售。
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,促进烟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,切实维护国家利益,保护零售商户、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菏泽市行政辖区内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(以下简称零售点),应当适用本规定。
本规定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合法合理和服务社会、便民利民、受理在先、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。
(一)城区、郊区、乡镇驻地街道,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;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、城镇特困职工、军烈属、低保户、待就业大学应届毕业生,首次申领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,申请人持本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证明,间距可放宽至40米;
(二)封闭管理的小区内且房产不属住宅性质、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超市,可设置零售点;
(三) 乡镇驻地以外的自然村,户籍人口300人以下设置1处零售点,每增加300人增设1处零售点,且两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。
(四)各类商品批发市场、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,零售点应控制在总经营业户5%以内,零售点总户数不得超过20户,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;
(五)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、不存在安全隐患,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,可以设置零售点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》、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设置零售点:
(二)校外培训机构、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、校外托管、临时看护机构、家政服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内部及出入口200米半径范围内的;
(三)经营化工、农药、油漆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其易燃、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;
(六)选址在违章建筑、待拆建筑、临时建筑的,以及流动摊点、售货车、临时棚舍、集装箱屋、无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书报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;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施行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原《菏泽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》(菏烟法〔2020〕3号)文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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